
为提升全区旅游市场活力,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引客入柴,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旺城市旅游提升城区人气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府办发〔2025〕6号)、《关于印发〈九江市高质量打造区域文旅中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九总指办〔2023〕3号)、《九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九文旅发〔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奖励措施(试行)。
一、旅游企业奖励办法
(一)奖励申报对象
组织旅游团队到柴桑开展旅游活动,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
(二)奖励类别
主要包括旅行团队奖励、自驾游奖励、境外游客团队奖励、研学团队奖励、大型活动奖励、景区联动奖励、OTA平台收客奖励、总量奖励。
1.旅行团队奖励
(1)一日游团队奖励。一次性组织不少于40名区外游客到柴桑区旅游,游览区内至少1个文旅收费项目,且在区内饭店至少用餐一次,给予5元/人的奖励。此项可同时享受总量奖励。
(2)过夜游团队奖励。组织区外游客到柴桑区旅游并在区内酒店至少住宿一晚,游览区内至少2个文旅收费项目,一次性订房10间以上,且在区内饭店至少用餐一次,给予40元/间的奖励。此项可同时享受总量奖励。
(3)航空旅游团队奖励。对一次性组织不少于20名区外游客乘坐飞机到柴桑区旅游,游览区内至少2个文旅收费项目,且在区内饭店至少用餐一次,给予40元/人的奖励;在区内酒店住宿一晚的,额外奖励40元/间。
申报时需提供团队行程单、客人名单、飞机票复印件。此项可同时享受总量奖励。
(4)列车旅游团队奖励。一次性组织不少于200名区外游客乘坐列车来柴桑区旅游,游览区内至少2个文旅收费项目,且在区内饭店至少用餐一次,给予20元/人的奖励;在区内酒店住宿一晚的,额外奖励40元/间。
同一批次游客必须同乘一趟列车抵达庐山站或九江站,同一天购票进入景区游览,申报时需提供火车票复印件或其他有效信息佐证。此项可同时享受总量奖励。
2.自驾游奖励
旅游企业或机构组织区外游客到柴桑区自驾游并在区内酒店至少住宿一晚,游览区内至少2个文旅收费项目,自驾游规模达到单次10辆车及以上且30人以上,奖励50元/1辆车;单次20辆车及以上且60人以上,奖励100元/1辆车;单次40辆车及以上且120人以上,奖励120元/1辆车。此项可同时享受总量奖励。
3.境外游客团队奖励
一次性组织不少于20名境外游客到柴桑区旅游,游览区内至少2个文旅收费项目,并在区内饭店至少用餐一次,奖励40元/人;在区内酒店住宿一晚的,额外奖励40元/间。
境外游客指港澳台同胞或国外游客。此项可同时享受总量奖励。
4.研学团队奖励
一次性组织不少于200名区外游客到柴桑区研学旅行并游览至少1个文旅收费项目,且在区内至少用餐一次,奖励5元/人。
以上人数均按当天抵达柴桑区研学团队总人数计算。此项不享受总量奖励和景区联动奖励。
5.大型活动奖励
对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市场化运作在柴桑区内举办以提升旅游品牌影响力和促进市场消费为主要目的的文体赛事、演唱会、音乐节等活动的涉旅企业,根据活动实际效果和投入费用给予一定奖励,单次活动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6.景区联动奖励
组织持有7日内庐山核心景区门票或有效购票凭证的区外游客到柴桑区旅游,符合条件的,在可享受旅行团队奖励、自驾游奖励、境外游客团队奖励(不含研学团队奖励)同时,另给予3元/人的景区联动奖励。
7.OTA平台收客奖励
OTA平台线上销售柴桑区旅游景区门票或旅游产品,每核销成功一次,奖励2元/人,单个平台每半年最高奖励5万元。申请奖励的OTA平台需资质齐全并提前向柴桑区文广旅局申报备案,从备案通过之日起计算奖励。
8.总量奖励
半年累计引客入柴人次达到500人次及以上的旅游企业,按5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达到1000人次及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总量奖励人数不包含65周岁(含)以上人员。
(三)申报团队奖励所需材料
| 序号 | 资料名称 | 备注 | 
| 1 | 团队登记备案表 | |
| 2 | 游客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 | |
| 3 | 团队奖励申报表 | |
| 4 | 电子行程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入境游客须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 | |
| 5 | 游客保单 | |
| 6 | 景区门票发票或结算单 | |
| 7 | 用餐发票(含菜单) | |
| 8 | 住宿发票(含入住清单) | |
| 9 | 旅游合同复印件或地接社与组团社确认件原件 | |
| 10 | 游览、用餐、车辆等地点、日期水印照片不少于10张 | |
| 11 | 其他相关材料 | 
(四)奖励申报流程
1.报备。申报对象至少提前1天通过指定微信群向柴桑区文广旅局报备行程信息,含登记备案表、游客名单、具体行程、导游信息、车辆信息等。
2.行程当天,拍摄车辆水印照片、游客景区打卡水印照片(可以是部分游客)、游客用餐水印照片发在柴桑区文广旅局指定的市场对接微信群内(每一辆车都必须拍到,水印需含真实日期、具体时间、地点,水印不可遮盖车牌号,照片需在景区内拍摄)。
3.行程结束后本年度内提交剩余申报材料;
4.奖励核发。
(1)在审核期间,柴桑区文广旅局将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团队档案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旅游企业二年内(含本年度)申请奖励、评优、评先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2)旅行社申请团队奖励材料审批完毕后,由柴桑区文广旅局汇总,通过“柴桑文旅”微信公众平台对申请旅游团队奖励情况对外公示5日,无异议后发放旅游团队奖励。
(五)有关要求
1.本措施奖励事项即时申请,奖励资金按季度审核拨付,2025年10月至12月为第一季度,依次类推。所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政策。符合申报九江市级旅游奖励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区级政策。
2.申报对象两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政策:
(1)未尽到安全责任义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游客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被处罚的、有重大旅游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经媒体负面曝光,或经上级暗访被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
(4)被列入国家、省、市、区失信被执行人、旅游行业诚信制度黑榜的;
(5)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二、自媒体创作者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发布柴桑文旅相关内容的创作者。
(二)作品要求
1.以推介展示柴桑特色文旅资源产品为主要内容,包括景区景点、旅游线路攻略、文物古迹、美食好物、文创非遗等。作品标题原则上含有“柴桑文旅”或柴桑境内地名以及内容名称等文字,且正面、积极、有利于提升柴桑文旅知名度和美誉度。图文、视频中须有对柴桑文旅资源或产品进行说明的文字简介或配音说明。立意新颖、主题鲜明、格调高雅,具有艺术性、观赏性和传播性。
2.作品应为原创,图文投稿规格文案字数≧100字,图片≧5张,图片优质、画风清新有美感、有标题和作品描述;视频投稿时长≧15 秒,要求作品拍摄质量高、构思巧妙、剪辑精致。
(三)奖励标准
单条作品点赞量≧0.1万且转发量>300,奖励100元;单条作品点赞量≧0.5万且转发量≧1500,奖励500 元;单条作品点赞量>1万且转发量≧0.3万,奖励1000元;单条作品点赞量≧5万且转发量≧1.5万,奖励2000元;单条作品点赞量>10万且转发量>3万,奖励3000 元;单条作品点赞量>100万且转发量≧30万,奖励1万元;
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作品只按单篇(集/条)计奖,不计作者人数,同一作品由多人创作,只奖励第一申报人,第一申报人领取奖金后,自行在全部创作者中进行分配,否则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第一申报人承担。内容相似度在60%以上的,视为同一作品。
(四)奖励申报
奖励采用申报制,每季度申报一次,相关数据统计从申报之日起截止,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自行申报(邮箱:jjxwg2132@163.com),申报时间为下一季度的前10天申报上一季度的作品。申报时除了提供对应奖励标准要求的相关账号注册认证证明,(个人号提供账号主体相关证明<身份证明和手机号归属证明>)姓名、联系电话、银行账号(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和发表作品的链接、截图外,还要提供图片和视频的原始素材。申报结束后由柴桑区文广旅局负责收集整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作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兑现奖励资金。同一新媒体账号同一季度税前奖励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五)有关要求
1.创作者需保证完全享有作品的完整著作权及传播数据真实性。若发现申报者存在刷数据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同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审核贯穿奖励申报全过程。
2.投稿作品均视为自动授权柴桑区文广旅局无偿用于宣传推广,包括且不限于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剪辑等后期处理。
本措施由柴桑区文广旅局负责解释并具体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6年6月30日结束。本措施试行后,与本措施奖励规定不同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
附件1:团队登记备案表
附件2:团队奖励申报表
附件3:OTA平台收客申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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